立法保护秦腔传承场所经费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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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保护传承发展秦腔艺术

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下午,由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碑林区文化馆主办的“戏曲进校园”系列活动走进西安市碑林区铁五小学。图为老师给同学们指导秦腔表演。

秦腔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瑰宝,是首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和传承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统戏曲特别是地方戏曲面临着严峻挑战,保护传承发展刻不缓。

《条例》规定,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流派、唱腔、方言、音乐和传统表演技艺及相关知识产权;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艺;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秦腔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对于秦腔的保护和传承,《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资源普查,征集、抢救、保护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秦腔艺术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秦腔艺术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开展秦腔艺术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秦腔艺术品牌的保护。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秦腔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秦腔艺术名团、名家、名剧保护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在创新发展方面,《条例》规定,鼓励秦腔院团开拓演出市场,加强优秀剧目宣传推广,开展驻场演出和巡演,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年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鼓励秦腔院团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秦腔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鼓励推出具有秦腔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合理利用秦腔艺术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条例》还规定,推动开展秦腔艺术进校园活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示、知识讲座、组建社团等形式,增进学生对秦腔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秦腔艺术兴趣爱好。

我省出台防灾避险新规

对擅自返回撤出区域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

如何有效组织受灾害危险人员转移避险?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地方立法采取“小切口”“小灵活”的要求,规范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据了解,今年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全省有个县区、.5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51人,其中部分死亡失踪人员属于未按要求及时转移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

《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同时,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为做好撤离管理,《规定》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条例》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等,并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条例》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地的行为;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西安奥体中心片区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米

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大会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管控范围的划定、规划的变更、风貌管控总体要求、湿地绿地的保护、滨水岸线、高度控制、建筑形态等方面对灞河重点区域风貌进行了规范,共二十四条。

《条例》规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灞河重点区域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确规范。

高度控制方面,《条例》明确,西安奥体中心片区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米,灞河东岸沿东西向轴线两侧的建筑高度由西向东梯度递减。灞河重点区域内高层建筑应当错落设计,相邻等高的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栋。

绿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灞河重点区域内湿地和规划的公园绿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减少用地规模。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首席记者张端

图: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尚洪涛摄资料图片

编辑: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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